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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税法》讲义及习题: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第十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增值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问题,非常重要。
  (一)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重要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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