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四章营业税第五节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其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P134—P140)
【相关链接】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考生在复习时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企业有关、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
2;3;7(新改);9;10;11;12;13;18;21;23;25;27;29;32;36。
37以后为新增内容,注意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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