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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考情分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8日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消费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而计算问答(分析)题一直是消费税分值中比重最大的题型,消费税与增值税、城建税、关税的混合计算是本章命题的常见考点。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增加消费税特点和历史沿革的内容。
  2.在征税范围中增加“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的规定。
  3.增加啤酒分类标准。
  4.增加配制洒划分“其他酒”与“白酒”的具体标准。
  5.明确了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增加了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7.增加了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规定。
  本章重难点精讲
  学习先导内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由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只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税法规所给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所征收,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冈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一般来说,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与其他税种比较,消费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乎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相关链接】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都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除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外,都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都同时缴纳增值税,且都属于增值税17%税率的货物的范围,不涉及低税率,但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率。消费税除了上述征税对象范围与增值税有差异外,还存在如下差异: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等多环节征收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除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委托加工环节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计税方法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计税方法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混合计算基本上是每年必考的组合,所以必须理清消费税和增值税在具体纳税环节上的不同。消费税与增值税纳税环节对比:

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缴纳

缴纳(金、银、钻除外)

生产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

缴纳

缴纳(金、银、钻除外)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缴纳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

职工福利、在建工程(不动产)

缴纳

缴纳

批发应税消费品

缴纳

缴纳(2009年5月1日起限于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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