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3.滞纳金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