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10大核心要点之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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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核心要点详情: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领证之日起免三年。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广告服务外)。
14.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3年内,8000元/年限额(增、城建、教育费);服务型企业:3年内,合同实际招工4000元/每人每年限额,可上下浮动20%。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