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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税法:营改增要点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网络 2014年8月13日

“营改增”10大核心要点之

营改增有关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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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有关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心要点详情:

营改增有关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 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 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对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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