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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233网校 2015年9月18日

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税法》科目的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税法》综合题易考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 是重要的时间概念, 有必备的条件。

【提示】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问题】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退货扣减不追溯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进项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不抵改变当期转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4.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表:

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分开票机)

初次购买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非初次购买

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抵扣购买设备的价款

支付技术维护费

2011121日后缴纳的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归纳】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列举专用设备抵价税合计数;

(2)非初次购买及非列举的设备只抵税,不抵价;

(3)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强调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特别提示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税控收款机不是等同概念。可抵价税合计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还包括分开票机。

【特别提示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价税合计)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即:用税收优惠的方式体现价税合计抵减应纳税额;不能再从销项税额中重复抵扣进项税。

【基本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才能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用途确定可汇总的进项税

用于“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参与汇总;用于非“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汇总。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为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特别提示】按照《总分支机

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要求,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除了需要将应税服务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已纳或预交(预征)税额进行分别核算外,还应当将应税服务按适用的不同适用税率(17%、11%、6%和3%征收率)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已纳或预交(预征)税额,然后,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年度增值税的清算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提示】关于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涉及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政策共性:

增值税1各交各税;增值税2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按月预缴;

总机构按季汇总(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季度);

年终清算(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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