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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二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7日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专用发票的领购

  (1)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5)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②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情形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人

手续

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购买方

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购买方

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

销售方

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

销售方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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