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算公式 |
适用范围 |
从量定额征收 |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
从价定率征收 |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适用税率 |
原油、天然气、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特殊规定 |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
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2014年以前年度符合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
【提示】
(1)以初级矿产品作为课税数量。
(2)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应税矿产品也要交增值税,按价格交;资源税(只对初级矿产品),大部分矿产品按数量交。
(3)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逾期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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