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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
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申报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三、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问题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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