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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1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不动产经营租赁——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
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向国税申报)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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