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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消费税(四)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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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消费税(四)

一、 征税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

【注意】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非税对应税)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低税率对高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

【注意】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按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环节的消费税:海关代征

4、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包括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注意】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记忆关键词:金基、银基、钻石)

5、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移送环节征税。

6、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

【精选例题】

(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

A.超市零售白酒

B.汽车厂销售自产电动汽车

C.地板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

D.百货公司零售高档化妆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零售环节不包括白酒和高档化妆品,电动汽车不征消费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赊销和分期:合同。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般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记住关键词即可解题)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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