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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个人所得税(二)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的确定
①稿酬: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财产租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劳务报酬: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
①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2)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④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每个每月1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不超过4年);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8万的限额内。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不超过20年)+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60岁)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是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三、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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