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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关税(一)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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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关税(一)

第一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1、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关税进出口税则

一、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2、税率种类: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适用)、滑准税(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

【注意】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三、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适用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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