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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资源税法(一)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对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扣缴义务人(客观题常考)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
【真题再现】
(单选题)2012年2月,某采选矿联合企业到异地收购未税镍矿石。在计算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该矿石适用的税率是( )。
A.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 B.镍矿石收购地适用的单位税额
C.镍矿石原产地适用的单位税额 D.该联合企业适用的镍矿石单位税额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税目、税率
1、税目(★★★)
①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生产的天然气)
③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④金属矿,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⑤其他非金属矿,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海盐,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从主。
2、税率:从价or从量,采取级差调节的原则
(1)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也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5)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 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 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6)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包括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视同销售具体包括:
①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③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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