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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资源税法(二)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精选例题】
1、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原油50000吨,支付不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9 000万元,其中包含包装费及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0万元。
(2)开采原油10000吨,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2 32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2万元,包装费1.16万元,另外支付运输费用6.96万元。
(3)用开釆的原油2000吨加工生产汽油1300吨。
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10%。
要求:计算该石化公司当月应纳资源税。
【解析】
由于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正收,因此业务(1)中该石化公司进口原油无需缴纳资源税。
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2320+2.32+1.16)+(1+16%)×10%=200.3(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2320/6000x2000/(1+16%)×10%=66.67(万元)
该石化公司当月应纳资源税=200.3+66.67=266.97(万元)
2、(单选题)某砂石厂2018年6月开采砂石3000立方米,对外销售2000立方米,当地砂石资源税税率为3元/立方米,则该厂当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0.6 B.0.9 C.0.3 D.0.1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该厂应纳资源税=2 000(以销售的数量)×3÷10 000=0.6(万元)。
★煤炭资源税的计算方法
1、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注意】
(1)其中销售额中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2)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3)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未分别核算或是不能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5)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6)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其中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即洗选煤占的原煤的比重)
(7)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8)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五、减税、免税项目
(一)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标红的部分是常考处)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4、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5、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6、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7、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此处列举不全)
1、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3、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注意减征和减按的区别)
六、征收管理
1、注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3、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4、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其纳税地点为收购地。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纳税义务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3、4、5、6属于有特殊用途的,调度or应急)
2、税率: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
(2)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3)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4、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总结】大致是国家支持的的项目。
5、征收管理
(1)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3)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
(4)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5)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6)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7)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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