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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税法

来源:233网校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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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1、纳税义务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税目与税率:

(1)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

(2)采取定额税率,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省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注意】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二、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注意】

①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②应税水污染物: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③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牛、猪、鸡鸭,分别多加一个零)。

④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表计算污染当量。

⑤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合规的、想弄虚作假的。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在合标处)    

【注意】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非法倾倒、虚假纳税申报。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2、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

三、税收减免

1、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理场+标准内)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排放口也类似于产生地了);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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