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专票、海关专业缴款书、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一般情况下,要在规定范围内,申报抵扣。
2、计算抵扣(主要涉及农产品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1)农产品
①9%计算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记:对于考试来说,记住3%——对应9%的扣除率即可做题。
②10%计算抵扣
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记:对于考试来说,记住13%——对应10%的扣除率即可做题。
③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烤烟叶、晾晒烟叶)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20%)
烟叶进项税额=(价格+补贴+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9%或10%)
核定扣除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2)收费公路通行费
计算抵扣的情况:连普票都无法取得
①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②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③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记:类似于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再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于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其中: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例·单选题】2016年5月,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用于办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2018年1月,该办公楼用于职工宿舍,当期净值1800万元,该办公楼应转出进项税额( )万元。
A.85.71
B.100
C.198
D.90
2020年新增内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加计抵减的期限和比例。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0%,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的比例为15%。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査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査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加计抵减的起始期。
①生产性服务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
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②生活性服务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
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规定和计算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
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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