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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税法知识点: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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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教材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五步法计算归纳

1、征税率≠退税率,计算不得免抵的税额=出口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若涉及免税进口料件,出口金额要扣减免税进口料件成本);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果大于0,交税,计算结束;结果小于0,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计算“免、抵、退”税名义退税额=出口金额×退税率(若涉及免税进口料件,出口金额要扣减免税进口料件成本);

4、比较2和3之间较小者作为应退税额;

5、根据3和4,倒挤出免抵税额。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货物和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

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情形: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3)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4)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二)退税的计算与管理

1、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2、退税管理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五、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1、退税物品

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不包括下列物品:

(1)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2、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3、退税率和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0%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 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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