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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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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适用范围: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的国有邮政企业等。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不适用。

(三)税款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四、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平均分配。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1、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该规定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该规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

(3)在该规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

2、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4、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上述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称跨境电商

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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