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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背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来源:233网校 2020-10-14 10:40:35

2020年注册会计师第一批考试已经结束,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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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实施条件

实施措施

特别说明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

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范围

退还时限

相关规定

税款

退还

制度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

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税款

追征

制度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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