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考试中非常重要的章节,考试预计分值在10分左右。每年考试的题型搭配一般是一个计算问答题和若干选择题。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消费税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知识点。
题型 | 题数 | 分值 | 考点覆盖 |
单选题 | 2 | 2 |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点清晰,但多与增值税联合命题。 【必刷点】 1.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2.消费税的税目; 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4.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消费税出口退税; 6.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多选题 | 2 | 3 | |
计算问答题 | 1 | 5 |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有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和零售环节。
征税环节 | 用途或应税消费品 | 征税环节 | |||
基本环节 | 生产 | 直接销售 | 生产销售环节 | ||
自产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 | |||
自用 | 其他 |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生产自用环节 | ||
方面 | 视同销售 | (移送使用) | |||
委托加工 | 委托加工收回环节 | ||||
进口 | 报关进口环节 | ||||
特定环节 | 零售 | 金银铂钻首饰,超豪华小汽车 | 零售环节 | ||
批发 | 卷烟 | 批发环节 |
(一)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卷烟的分类:
类别 | 标准 | 税率 |
甲类卷烟 | 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 | 56%+0.003元/支 |
乙类卷烟 | 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 | 36%+0.003元/支 |
(二)酒: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和其他酒。
2、啤酒的分类:
分类 | 标准 | 税率 |
甲类啤酒 |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 250元/吨 |
乙类啤酒 |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 220元/吨 |
注意: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税率250元/吨)
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5、葡萄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10%)
6、配制酒的税务处理: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 按“其他酒”:10% |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 |
(3)其他配制酒 | 按“白酒”:20%+0.5元/斤 |
(三)高档化妆品
【注意】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5%);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10%)。
(五)鞭炮、焰火
【注意】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1、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2、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3、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七)小汽车
属于 |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不属于 |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八)摩托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要的各种专用设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2、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0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结算方式或征税环节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
直接收款方式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
开具发票日 | |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
无书面合同——发出应税消费品当日 | |
预收款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当日 |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当日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提货的当日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日 |
【黄桂兰老师总结】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直接收款日→开票日→合同约定日→发货日
②自产自用的,移送使用当日;
③委托加工的,纳税人提货当日;
④进口的,报关进口的当日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抵扣该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的消费税。
如果将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免征政策 | 适用范围 | 出口主体 |
出口免税并退税 |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其他企业 |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单选题】下列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中,适用消费税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是( )。
A.有出口经营权的酒厂出口自产白酒
B.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卷烟
C.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实木地板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高档化妆品直接出口
【计算回答题】小汽车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相关业务如下:(2021改)
(1)销售100辆电动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辆,款项已收讫。
(2)将80辆A型燃油小汽车以“以物易物”方式与物资公司乙换取生产资料,A型车曾以不含税平均价格25万元/辆、28万元/辆进行销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100辆B型燃油小汽车给贸易公司丙,不含税销售价格11万元/辆,本月发出100辆并办妥托收手续。
(4)当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已税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当月生产领用改装B型小汽车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
(5)当月丙贸易公司将上述100辆小汽车全部出口,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为14万元/辆。(思考:丙贸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
(其他相关资料: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3%,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申报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业务(1)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及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
(2)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说明业务(3)甲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月份,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4)说明业务(4)甲企业领用生产小汽车是否准予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5)判断业务(5)丙贸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如能享受该政策请计算应退税额。
(6)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1)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小汽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
(2)应缴纳消费税=28×80×5%=112(万元)
(3)业务(3)甲企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即缴纳月份为4月;应缴纳消费税=100×11×3%=33(万元)
(4)准予抵扣缴纳的增值税,但小汽车超过了消费税扣除消费税的范围,不得抵扣消费税。
(5)丙公司为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即免征消费税并退还上一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退消费税=100×11×3%=33(万元)
(6)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00×18×13%+80×25×13%+100×11×13%+160×13%-13=644.8(万元)
【单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1)
A.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个体工商户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企业委托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公司委托外县代理商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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