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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是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本原则含义包含两个方面: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目的是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