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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特征:强制性和无偿性
(二)税法
1、税法是指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特点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的。
(2)税法的另一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对宪法要服从,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宪法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
(2)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3)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税法不再另行规定。
(4)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注意: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
(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2)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3)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