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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商业秘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论、请求国家赔偿;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2、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四、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
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