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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适用范围: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的国有邮政企业等。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不适用。
(三)税款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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