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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综合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合并中国境内和境外全部经营所得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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