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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
4、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月度税率表)。
5、除非出境、死亡而一次性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其余情况一次性领取的,使用月度税率表。
十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征税方法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四、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1、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3、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4、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五、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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