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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办汇算清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经营所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一、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
(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3、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4、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5、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6、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7、建议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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