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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征税范围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
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二、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其他地区为1%
【补充】
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5、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注意】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7、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随“两税”减免而减免、退税而退税;
(2)对于因减免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4)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地点随“两税”
【注意】
①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②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④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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