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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
(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保费=(货价+运费)×3‰
(4)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1、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2、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出口关税。
②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自2016年4月8日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2)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商、物流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3)计征限额:单次5000元,年度26000元,限额内,关税暂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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