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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免税
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⑤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⑥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⑧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关税(残、科教、善)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慈善捐赠物资
(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①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⑤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货样。
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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