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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注意】
(1)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3)(2021年新增)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如果属于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动环节缴纳资源税。
二、税目、税率
1、税目(★★★)(164个)
(1)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煤炭等);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4)水汽矿产:矿泉水等;
(5)盐:天然卤水、海盐等。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从主。
【注意】
①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煤,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③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2021年新增)
④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⑤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税率:从价or从量,采取级差调节的原则
注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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