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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1)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3)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⑤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2)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2021年变化)
①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②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注意】
①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②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③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五、减税、免税项目
(一)免征资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两项的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其他减税、免税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7、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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