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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4、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纳税义务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3、4、5、6属于有特殊用途的,调度or应急)
2、税率: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
(2)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3)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4、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总结】大致是国家支持的的项目。
5、征收管理
(1)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3)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
(4)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5)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6)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7)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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