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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1、纳税义务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税目与税率:
(1)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
(2)采取定额税率,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省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注意】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注意】
①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②应税水污染物: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③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牛、猪、鸡鸭,分别多加一个零)。
④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表计算污染当量。
⑤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合规的、想弄虚作假的。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在合标处) 【注意】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非法倾倒、虚假纳税申报。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2、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
三、税收减免
1、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理场+标准内)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征税额项目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排放口也类似于产生地了);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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