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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征收范围
①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②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③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 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④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注意】
(1)可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的适用税额的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征150%。
2、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一次性征收(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每年一次)。
【补充】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三、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包括技工院校)。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公共交通所用,减按每平2)。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5)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2、纳税申报: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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