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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注意】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2022年变更)
2、征税范围
(1)房产,有墙或两边有柱;
(2)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
(3)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会考查,要背)
①从价计征,按照计税余值,税率为1.2%;
②从租计征,租金收入,税率为12%;个人按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22年变更)
2、计税依据注意点
(1)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2)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风险的按计税余值;反之按租金。
(4)改扩建的,要相应的增加房屋原值。
(5)融资租赁房屋,由承租人按房产余值缴纳。
(6)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精选例题】
1、(单选题)甲企业2017年年初拥有一栋房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3月31日将其对外出租,租期1年,每月不含增值税租金1万元。已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2017年甲企业上述房产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1.08
B.3.18
C.3.76
D.8.4
【233网校解析】2017年甲企业上述房产应缴纳房产税=1000×(1-30%)×1.2%×3/12+1×9×12%=3.18(万元)。
2、(单选题)甲公司厂房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2%,计算甲公司年度应缴纳房产税税额正确的是( )。
A.1.68
B.6
C.2.52
D.4.2
【233网校解析】:(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房产原值,是指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需扣减折旧额。甲公司年度应缴纳房产税税额=500×(1-30%)×1.2%=4.2(万元)。
三、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7)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维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低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3)为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14)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5)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2、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3)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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