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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注会《税法》第十三章预习考点:税务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23-02-20 0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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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依法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相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4、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7、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8、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政策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四)非正常户处理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3、发票领购管理。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等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发票要全联一次如实填写,并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6)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8)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9)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0)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5、发票保管管理。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査验后销毁。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发票的检査。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査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査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7、《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申领普通发票原则上取消实地核查,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税控管理: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五)纳税申报的方式

(六)延期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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