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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分类: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2、税务内部信息;
3、外部信息 。
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2、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3、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该核实后使用。
(一)纳税信用评估方法、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1、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情形。
(二)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未发生后述第5项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4、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5、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第(1)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进行复核。
3、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纳税人因下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补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15日内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处理: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査询服务。
四、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取消其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适用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适用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髙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相关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皆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五、纳税信用修复
1、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
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2、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
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3、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4、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5、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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