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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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