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具有出口经营权的高尔夫球具厂,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12年8月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800元,当月还发生如下业务:
(1)从境内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22万元。
(2)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为8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海关已经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将自产的一批成本价为6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位于本市),当月门市部将其中70%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81.9万元。
(4)将一批成本价为8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抵顶上月欠某原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已知同类高尔夫球具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93.33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95万元。
(5)将自产的一批高尔夫球具销往美国,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78万元。
已知:高尔夫球具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增值税征税率17%。企业取得的相关发票均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
(1)计算该高尔夫球具厂当月应缴纳或退还的增值税。
(2)计算该高尔夫球具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高尔夫球具厂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计算该高尔夫球具厂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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