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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整理:2007年注会考试练习题库税法(十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30日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2.【答案】√

【解析】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3.【答案】×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4.【答案】×

【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属于执法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5.【答案】√

【解析】这是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一大特点。

6.【答案】×

【解析】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

7.【答案】×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8.【答案】√

【解析】符合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政策中的具体规定。

9.【答案】√

【解析】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10.【答案】×

【解析】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11.【答案】×

【解析】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2.【答案】×

【解析】对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3.【答案】×

【解析】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4.【答案】√

【解析】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中的具体规定。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15.【答案】×

【解析】对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6.【答案】×

【解析】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7.【答案】×

【解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做出记录。

18.【答案】×

【解析】不予审批减免税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不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之一,征纳双方对此问题发生争执,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19.【答案】√

【解析】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应诉权,即只能当作被告,且不能反诉。

20.【答案】×

【解析】除支付医药费外,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1.【答案】×

【解析】赔偿人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2.【答案】√

【解析】有损害必赔偿,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不能由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3.【答案】×

【解析】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因为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存在着调解的基础。

24.【答案】√

【解析】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该由税务机关承担。

25.【答案】√

【解析】符合税务行政追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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