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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问题讲解

1.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城建税,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是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
【解答】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城建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应按城建税的规定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这里所谓的“实际缴纳”,是指实际应缴纳还是实际已缴纳?
【解答】“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三税”税额,而不是已缴纳的“三税”税额,税收上实行权责发生制。例如:某企业某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200万元,销项税额是300万元,本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由于企业资金紧张,实际入库增值税额为50万元,欠缴税款50万元,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100万元。

3.城建税不单处滞纳金和罚款,但纳税人滞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时,也滞纳了城建税,在处以滞纳金和罚款时,要不要将滞纳的城建税的税额,也作为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基数?
【解答】如果纳税人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因偷税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时,也需要同时计算城建税的滞纳金和罚款。即在处以滞纳金和罚款时,要将滞纳的城建税的税额,作为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基数。

4.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分别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由于种种原因,在增值税、消费税未入库的情况下,城建税是否要求入库?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同时分别申报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由于种种原因,在增值税、消费税未入库的情况下,从财务核算角度看,一般而言,城建税也应是提而未缴的。尽管企业当期按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按期缴纳,这不等于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仍应按规定比例计算相应的城建税,而不能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片面理解为未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而无计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计提相应的城建税。企业只有发生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特殊困难的情形,方可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5.企业向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但未向地税局办理城建税缓缴手续,城建税是否要求入库?如不要求入库,在增值税、消费税缓缴到期时,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同入库时,对城建税加收滞纳金吗?
【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政策精神,国税局负责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局负责征收包括城建税在内的地方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目前产品税已停征,改为消费税,下同)、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企业在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前提下,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消费税延缓缴纳手续,向地税局申请营业税、城建税延缓缴纳手续。由于城建税是随主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原则上在分别办理的同时,应先由主管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地税局的相关审批手续,以避免主税不延缓、城市维护建设税延缓的情形出现。如果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行确定只申报、不按期缴纳税款,则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执行,无论是增值税、消费税还是城建税,均应加收滞纳金。企业向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缓缴手续,按前所述,应该相应办理有关城建税的缓缴手续,如果未办理城建税的缓缴手续,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城建税可以在增值税、消费税缓缴到期时,一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分别入国库和地方财政。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经批准延缓缴纳,故不存在缴纳滞纳金问题,但未经批准自行缓缴的城建税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教材中指出: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什么是免抵税额?
【解答】在本书第二章中介绍了免抵退的计算思路,其中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会产生免抵税额,该数据即是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7.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
【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开征教育费地方附加费的复函》(财工字[1996]79号)的规定,在国务院未发布新的规定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不附征教育费附加。

8.什么是三峡建设基金?为什么三峡建设基金涉及到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8号)的规定,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简称“三峡基金”)。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可见三峡建设基金应缴纳增值税,在这基础上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9.有些地区除了征收教育费附加外还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是不是重复征收,两者有什么区别?
【解答】教育费附加是国务院规定征收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征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而地方教
育发展费是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征的一种地方性收费,和教育费附加是不同性质的行政收费。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
3.《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4.《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开征教育费地方附加费的复函》(财工字[1996]79 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19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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