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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每日一题(5月2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2日
计算题

某位于镇的卷烟厂,2008年2月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被查补消费税10000元、增值税5000元,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

正确答案:
应缴城建税=(40000+30000+10000+5000)×5%=425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40000+30000+10000+5000)×3%=2550元
知识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案解析: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尽兴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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