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
证券经纪人王某于2014年4月初入职某市一证券公司,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佣金2万元,于试用期满一次发放。王某试用期间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4854.4元
B、5222.4元
C、693.6元
D、6608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5%×(1+7%+3%+2%)-20000×40%]×(1-20%)×20%×3=5222.4(元)。
2、单选题
某企业职工2014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另在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别取得季度奖金4000元。企业决定以12月份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则该职工201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500
B、1450
C、1100
D、10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全年工资和季度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4000-3500)×10%-105]×3=885(元)
年终奖个税计算:4000÷12=333.33(元),适用税率3%。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12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85+120=1005(元)。
3、单选题
李某于2014年5月28日到6月4日为某大厦设计一个规划图,协议规定按完工进度分3次付款,5月份分别支付10000元、15000元,6月支付3500元;7月份提供装潢获得收入5000元,除个人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则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
A、设计业务分3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B、设计业务和装潢业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C、设计业务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840元
D、装潢业务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劳务报酬所得中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一个月的收入作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设计业务取得3次收入属于李某的“一次性收入”,不属于“连续性收入”,设计业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15000+3500)×(1-20%)×30%-2000=4840(元);提供设计业务和装潢业务不属于同一项目,不能合并纳税。装潢业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4、多选题
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C、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取得收入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D、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5、单选题
某居民纳税人,2014年财务资料如下:收入合计50万元,成本合计3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收入,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0.75
B、1.88
C、2
D、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0÷(1-20%)×20%=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5×25%=1.88(万元)。
6、单选题
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5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2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实行限额抵免法。计算A国应征所得税额是( )。
A、40万元
B、30万元
C、35万元
D、45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B国分公司抵免限额=50X20%=10(万元)(2)由于抵免限额(10万元)<实缴税额(20万元),允许抵免的税额=10万元,因此,A国应征所得税额=(200+50)×20%-10=40(万元)。
7、单选题
某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转让使用过的作为固定资产的办公电器取得收入8万元;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3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则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万元。
A、0
B、0.6
C、0.65
D、4.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转让固定资产收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最终影响营业外损益,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标准:10×60%=6(万元);限额:(30+100)×5‰=0.65(万元),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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