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和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核算方式是不一样的,但是不同的计税方法之间又有相似之处。小编将这些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同学们需熟练掌握,提高做题速度及准确率。
(一)不同计税方法对应的预征率
预征率 | 一般计税方法 | 简易计税方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建筑服务 | 2% | 3% | |
不动产租赁 | 3% | 5% | |
转让不动产 | 5% | 5% | 3% |
【记忆口诀】:
一般计税方法:建2租3转5
简易计税方法:建3租转5
(二)不同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行为 | 计税方法 | 预缴销售额确定 | 销售额确定 |
建筑服务 | 简易计税方法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
非房企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 |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一般计税方法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
出租不动产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计税方法 | 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一般计税方法(9%) | 预缴税款 | 应纳税额(申报税额) |
简易计税方法(3%) | 预缴税款 | 应纳税额(申报税额) |
【注意】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
按照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以预收款为计税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交付日
计税方法 | 预收款方式销售 | 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 |
简易计税方法(5%) |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应纳税额 |
一般计税方法(9%) | 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 应纳税额 |
【注意】: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的建筑面积/可供销售面积
(一)单位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中,不动产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抵债等形式取得的,统称为取得“非自建”不动产。
纳税人 | 房屋类型 | 计税方法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单位 | 自建不动产 | 一般计税方法 | 预缴税款 | 应纳税款 |
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款 | |||
非自建不动产 | 一般计税方法 | 预缴税款 | 应纳税款 | |
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款 |
【注意】:预缴税款时不区分计税方法,按5%剔税,5%预征。
(二)个人转让住房
纳税人 | 房屋类型 | 年限 | 申报纳税 | |
个人 | 非自建住房 | 不满2年 | 应纳税款 | |
满2年 | 北上广 | 应纳税款 | ||
除外 | 免征 | |||
自建住房 | 免征 |
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一)单位出租不动产---全额确定销售额
计税方法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一般计税方法9% |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
简易计税方法5% |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二)个人出租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
房屋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非住房 |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住房 |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注意】: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预缴
房屋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 |
非住房 |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住房 |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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