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1.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其他个人)
这个政策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
首先,个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大多数情况下,已经是流转链条的终端了,基本不存在加工销售的情形。
其次,个人无法保证对税务知识的能力,所以也没法像一般公司那样按要求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直接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应认定未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可以看作是一种惩罚。一般纳税人只要纳税行为符合要求,是可以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里明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却做了限制,是为了督促达标的公司尽快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比如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要求去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话,不止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也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
3.商业企业: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这个情形可以算进纳税人身份也可以算纳税行为,因为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是要满足商业企业,也就是说如果是生产企业之类的,生产销售这类商品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售商的。
其次要满足具体的内容,比如烟酒化妆品,这类商品通常用于个人消费和企业生产经营是无关的,所以企业购买这类产品无法区分是用于福利了还是送礼了,这些都不属于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意味着不允许这类产品抵扣增值税。
1.免税应税行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免税本身就没交税,如果票据获取方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话,是非常不合理的,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3.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旅游服务:旅游服务差额计税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5.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金融服务:
(1)金融商品转让;
(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商业预付卡:
(1)售卡方或支付机构销售预付卡取得的预售资金;
(2)发卡方和特约商户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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