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 2019年4月1日 至 2021年 12 月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活性服务业自 2019 年10 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 87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第 87 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的规定,为促进服务业领域的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2019 年第 39号公告第七条、 2019 年第 87 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年 12月 31 日。自 2023年1月1 日至 2023年 12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2023 年第 1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1、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第七条主要内容。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提减额
(3)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报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诚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2019 年第 87 号公告主要内容。
(1) 2019 年10月1 日至 2021年 12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 15% 政策)。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的纳税人。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 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报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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