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情形: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从价计征 |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从量计征 | 按销售数量 |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复合计征 |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抵扣该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的消费税。
如果将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量征收消费税(复合计税)。 |
税率 | 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250元/箱)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数量×250元/箱 【注意】 (1)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1、某市的甲企业委托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5万元,乙企业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为2万元,代垫辅助材料不含税金额为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万元。
A.0.95
B.17.89
C.18.95
D.20.12
2、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下列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是( )。
A.将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B.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C.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D.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
3、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目烟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卷烟无论在生产销售环节还是批发环节。均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
B.卷烟、雪茄烟、烟丝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C.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D.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各自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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